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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818号

张义平与刘政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义平,刘政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818号

申请执行人:张义平。

被执行人:刘政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义平与被执行人刘政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时不宜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港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