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巍与白星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巍,白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王巍被申请执行人:白星河本院在执行王巍申请执行白星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巍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巍自愿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