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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310号

刘建英与杨步强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英,杨步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英,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杨步强,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刘建英申请执行杨步强借贷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