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386号
原告:德清县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健康路220-232号。
法定代表人:沈根荣。
委托代理人:倪卫星、张宝,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陈宝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宝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撤回对被告陈宝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德清县新市地区房地产管理所负担。
审判员 沈怡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