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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339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与施福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施福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339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

被告:施福仁,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与被告施福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负担50%。

代理

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