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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937-1号

刘爱东与吴建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爱东,吴建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937-1号原告刘爱东。委托代理人罗华林。被告吴建微。委托代理人马闻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东与被吴建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东撤回对被告吴建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爱东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铭

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

人民陪审员  沈 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