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937-1号原告刘爱东。委托代理人罗华林。被告吴建微。委托代理人马闻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东与被吴建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东撤回对被告吴建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爱东负担。
审 判 长 张玖铭
人民陪审员 蒋桂红
人民陪审员 沈 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