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永峰与任定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峰,任某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峰,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书,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峰与被执行人任某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某书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某书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