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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蓝森仁与黄灿坤、陈东城、漳州日展贸易有限公司、简清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森仁,黄灿坤,陈东城,漳州日展贸易有限公司,简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2126号申请执行人蓝森仁,男,1953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灿坤,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东城,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漳州日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简清水,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蓝森仁与被执行人黄灿坤、陈东城、漳州日展贸易有限公司、简清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7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2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明审 判 员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