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432号原告:马某某,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