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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之添、陈贞芝、林小女、邓怡仙与杨宏俭、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之添,陈贞芝,林小,邓怡仙,杨宏俭,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526号申请人邓之添,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人陈贞芝,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人林小女,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人邓怡仙,女,200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杨宏俭,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张东军,经理。本院在执行邓之添、陈贞芝、林小女、邓怡仙与杨宏俭、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