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4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再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再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566号罪犯杨再林。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再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再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再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杨再林悔改表现突出,于2012年4月、2013年7月、2014年8月、2015年9月连续四次受到监狱表扬。杨再林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再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再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