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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商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凌杰、马庆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华,凌杰,马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商保字第12-1号申请人王春华,女,汉族。被申请人凌杰,男,汉族,职工。被申请人马庆华,男,汉族,退休职工。申请人王春华与被申请人凌杰、马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春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凌X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的账户:XX内工资每月冻结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王春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自己合法利益不受损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凌X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的账户:XX内工资每月冻结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秀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