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4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宗强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宗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4608号罪犯杨宗强,男,回族,1994年8月15日出生,宁夏西吉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4)米东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现刑期止日2016年9月8日。服刑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对罪犯杨宗强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报称,罪犯杨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六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先后于2015年2月、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1月、4月、7月、11月、2015年3月、7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六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杨宗强于2014年7月21日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宗强予以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涛审 判 员 陈 卫代理审判员 周晓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德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