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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飞与开原市金山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开原市金山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00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84年3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永春,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市金山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永光,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开原市金山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开原市金山大厦有限公司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开原市金山大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原市支行(帐号0712032009248046875)的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有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世宾审 判 员  佟 伟代理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