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32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王涛,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才,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黄波,新疆黄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