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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做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向周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诉称,陈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2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周某叫其家人对陈某实施了暴力行为,陈某容忍不下去,现已没有共同语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陈某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辩称,夫妻之间生气是正常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周某带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陈某与周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6月份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分居生活至今。陈某诉讼来院,要求与周某离婚。以上有到庭当事人陈述及证据为证,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情况。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陈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在近期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发生矛盾,应以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不应以离婚的方式处理。在今后的生活中,陈某与周某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为家庭和睦多做努力,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陈某要求与周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与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