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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北京绿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绿佳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398940元,案件受理费7335元及保全费2532元,执行费61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土地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