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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炳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炳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258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代理人李晓山。委托代理人齐瑞龙。被告李炳俊。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现原告以需落实被告地址为由申请法院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炳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