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安敬荣与安敬富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敬荣,安敬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安敬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建军,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敬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保进、梁玉茹,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敬荣与被告安敬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敬荣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安敬荣负担。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