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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安敬荣与安敬富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敬荣,安敬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安敬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建军,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敬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保进、梁玉茹,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敬荣与被告安敬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敬荣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安敬荣负担。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