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广东省紫金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手机等作为联络工具,在其经营的紫金县城某某茶行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资累计185546元,从中牟利。2015年10月2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现场缴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联络工具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忠、钟某权、朱某显、温某林、叶某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数据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江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荫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