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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建中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熊旺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中,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熊旺松,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中。委托代理人:刘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旺松。委托代理人:何早,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赵剡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玮,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建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熊旺松以及原审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建中的委托代理人刘喜,被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被上诉人熊旺松的委托代理人何早,原审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国欣审 判 员  沈可可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