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与童小平、余月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童小平,余月英,詹满福,钟菊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91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东昌北路9号。诉讼代表人唐建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振、钱东红,职员。被告童小平。被告余月英。被告詹满福。被告钟菊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诉被告童小平、余月英、詹满福、钟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