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琚学义与孙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学义,孙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琚学义。被执行人孙晓伟。申请执行人琚学义与被执行人孙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0000元,下欠部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协议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月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