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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小美与徐顺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美,徐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549号申请执行人:彭小美。被执行人:徐顺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彭小美与被执行人徐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港商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