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6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杨衡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杨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云法执字第6869号 申请执行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农林下路5号亿达大厦7楼。 负责人:陈戎。 委托代理人:陈慧婵,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曾晓亮,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杨衡,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杨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杨衡向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代理费2000元、违约金2000元。因杨衡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50元,执行费为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衡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路康雅一街1号402房房产,除此,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如有被执行人杨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须向本院提供,但其未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6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 兵 审判员 赖汉穗 审判员 贺 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昆朋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讨论笔录 (2015)穗云法执字第6869号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2015年12月18日 评议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詹兵、赖汉穗、贺恒 记录人:卢昆朋 评议记录如下: 詹:简单介绍案情(略),现大家合议此案。我认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经查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杨衡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路康雅一街1号402房房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衡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法终结执行。你们有何意见? 你们意见如何? 赖:同意。 贺:同意以上两位的意见。 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穗云法执字第6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