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茂全诉张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茂全,张运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40号原告吕茂全,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成华,居民。系吕茂全姐夫。被告张运军,居民。系鄂FXXX**/鄂F2X**挂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茂全与被告张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茂全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运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茂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全撤回对被告张运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茂全负担。审判员 张家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