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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佳宏与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郭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云山旅游度假区花溪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芸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佳宏,上诉人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5)金磐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磐安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本案应提交磐安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裁定对陈瑞林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磐安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磐安县没有“磐安县仲裁委员会”这一仲裁机构,从该约定也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双方事后亦没有对仲裁机构的确定达成补充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磐安县,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