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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与东营华涛海腾科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管具技术服务分公司,东营华涛海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管具技术服务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会战道东钻二一区。法定代表人翟仲成,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华涛海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管具技术服务分公司与东营华涛海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40943元,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