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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岛锦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沂南同慧饲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锦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沂南同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157号申请人青岛锦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孙风龙,董事长。被申请人沂南同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苏村镇驻地。申请人青岛锦禾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孙招远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同慧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招远的青岛市黄河东路175号商务1701、1702房产。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长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