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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富强、王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富强,王景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张丽伟。委托代理人:周金贵,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富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王景杰,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富强、王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