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宗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279号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梁宗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翠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