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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尹涵与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涵,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378号申请人尹涵,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叶显美,董事长。尹涵诉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尹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牙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89元,执行费71元,我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尹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牙执字第3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