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艾彬与王京贵、王京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艾彬,王京贵,王京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王艾彬,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王京贵,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王京全,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艾彬与被告王京贵、王京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艾彬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艾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艾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艾彬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立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