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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101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苏州高新区联港路433号1幢。负责人张文厚。被执行人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富仓路18号。法定代表人武警,总经理。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货款47187.73元,并支付以47187.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六个月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4年6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34元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211元,由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62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目前涉案数量较多。尚未执行到位51776.2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