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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赵玉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赵玉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静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玉带申请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玉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1280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焕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思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