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俊涛、李文章、李俊伟、徐红梅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等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涛,李文章,李俊伟,徐红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244号原告李俊涛。原告李文章。原告李俊伟。原告徐红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涛、李文章、李俊伟、徐红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等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涛、李文章、李俊伟、徐红梅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涛、李文章、李俊伟、徐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涛、李文章、李俊伟、徐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由原告李俊涛、李文章、李俊伟、徐红梅负担。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