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会祥与被执行人田玉琴、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会祥,田玉琴,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517-2号申请执行人唐会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XX楼。被执行人田玉琴,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执行人张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会祥与被执行人田玉琴、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杰在中国建设银行拜泉支行的账户存款,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