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毕建峰、任春利、白井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白井友,毕建峰,任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白井友被执行人毕建峰被执行人任春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毕建峰、任春利、白井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前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