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利肖与谢少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肖,谢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肖,女,汉族,住隆尧县。被执行人谢少峰,男,汉族,住邢台市。关于张利肖与谢少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邢民四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谢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张利肖支付人民币800元/月,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谢少峰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中心住房公积金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