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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9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邹保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邹保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9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2001室(住宅)。法定代表人刘春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保田,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宇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保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通宇桥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恒通宇桥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