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广州环球电业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环球电业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广州环球电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26000290499。法定代表人卢湛甜。委托代理人梁锐汉、黄结美,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400001762。法定代表人陆社本。委托代理人梁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州环球电业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环球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富士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正钊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锐汉和黄结美、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球公司诉称,被告从1999年开始向原告购买电器电源线(含插座),被告至今仍欠原告2015年2月至10月的货款1300731元未结清。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0731元及其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富士宝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属实。被告由于资不抵债,经佛山市中级法院受理,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工商信息查询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2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对数单以及企业对账函。证明被告截止至2015年11月19日尚欠原告1300731元货款未付。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举证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质证对原告举证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环球公司与被告富士宝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富士宝公司供应电源线(含插座)。2015年11月19日,原告作为供货方、被告作为收货方共同签订一份《企业对账单》,内容为:截至2015年11月19日,被告欠原告2015年2月至10月的货款1300731元未支付。该款原告追讨无果,遂起诉请求解决。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环球公司与被告富士宝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诉讼中举证的《企业对账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0731元未支付。被告在收到原告供货的情况下,至今未予清偿所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富士宝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环球电业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0731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8253元,由被告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正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