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付小玲诉但昭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玲,但昭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2022号原告付小玲,女,生于1971年8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但昭梅,女,生于1971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玲诉被告但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玲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小玲承担。审判员 骆建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