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与黄达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黄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双沟下坂,组织机构代码74166541-3。法定代表人洪劝。委托代理人林焕碟,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黄达生,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安怡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黄达生未履行偿还13756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达生名下址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新街宝德商厦3号楼509号房产的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现该房产正处于评估、拍卖阶段,鉴于房产变现周期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