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5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姜文文与北京博佳佳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文,北京博佳佳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308号原告姜文文,女,1984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连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博佳佳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屯佃村南东排平房1号,注册号110108010390084。法定代表人潘影。原告姜文文与被告北京博佳佳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文文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2015)第308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审理中,姜文文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姜文文撤回起诉;二、北京市顺义区��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2015)第308号仲裁裁决书自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姜文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柳显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仝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