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速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邦明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495号原告:张邦明,男,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邦明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邦明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莫 琳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