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辉与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辉,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都滤清器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作松,王曙光,王少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108号申请人:刘辉,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蚌埠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张作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作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易都滤清器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作松,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作松。被申请人:王曙光。被申请人:王少尤,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刘辉因与被申请人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都滤清器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作松、王曙光、王少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并提供担保人年紫玉、年紫阳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大晟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易都滤清器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作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查封年紫玉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金生家园1号楼1层112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蚌私字第××号);三、查封年紫玉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金生家园1号楼1层114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蚌私字第××号);四、查封年紫玉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金生家园1号楼1层113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蚌私字第××号);五、查封年紫玉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金生家园1号楼1层115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蚌私字第××号);六、查封年紫阳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金生家园小区1号楼2单元2层2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蚌私字第××号);七、查封年紫阳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金生家园小区1号楼2单元2层1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蚌私字第××号);八、查封年紫阳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金生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2层3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