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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深与刘慢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深,刘慢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80号原告:哈深,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慢慢,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哈深诉被告刘慢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慢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深诉称:2015年5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刘慢慢无证驾驶皖S×××××号小型客车,沿亳州市谯城区涡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曙光路交叉口处时,遇原告哈深驾驶的皖S×××××号轿车,沿曙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涡阳路交叉口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后,被告刘慢慢驾车逃离现场,无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刘慢慢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支付车辆损失费用事项,被告刘慢慢均不予回应,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费、评估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哈深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哈深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哈深的身份信息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第34160222015054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公估报告一份。证明原告车辆损失经评估为13118元。4、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评估车损支付评估费900元。5、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四张。证明原告哈深为维修车辆到合肥市支付费用975元。被告刘慢慢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哈深所举五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5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刘慢慢无证驾驶皖S×××××号小型客车,沿亳州市谯城区涡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曙光路交叉口处时,遇原告哈深驾驶的皖S×××××号轿车,沿曙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涡阳路交叉口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后,被告刘慢慢驾车逃离现场,无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此起交通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刘慢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哈深的皖S×××××号轿车经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评估,估损总值为人民币13118元。原告哈深支付车损评估费900元,到合肥市宝利丰4S店为维修车辆支付费用975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被告刘慢慢无证驾驶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刘慢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依法赔偿原告哈深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费、评估费、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付的费用。经计算,原告哈深的上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9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慢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哈深经济损失人民币149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慢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晓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