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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士会与被执行人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士会,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1025号申请执行人蔡士会,女。被执行人程海东,男。申请执行人蔡士会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耿华审判员  李继春审判员  惠子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