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苏志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刑要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