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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361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苏志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刑要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