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季德臣与商鹂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德臣,商鹂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633-1号申请执行人季德臣。被执行人商鹂鹂。申请执行人季德臣与被执行人商鹂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宽民一初字第0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鹂鹂给付申请执行人季德臣欠款10000元,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3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武 搜索“”